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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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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不包括午休时间1。这是一个关于工作时间计算的问题,尤其是八小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跨度,一直存在争议。2、《劳动保障部调整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和日工资折算办法》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11天扣除法定节假日收入;季工作日为62、5天,250天÷4个季度收入;月工作日为20.83天,250天÷12个月收入。计算工作的计算方法是:月、季、年工作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应当将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隶属关系,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工作时间应该只指纯工作时间。3、至于午餐和午休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用人单位实行非常轻松的工作制度,允许员工午休1-2小时,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了8小时的工作时间包括午餐和午休时间,那么员工在8小时以外的工作就会形成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该额外支付加班费,不应该对工作时间做出矛盾的解释。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执行综合工时制,一定周期内的总工资时长也不能超过该标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但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超出法律标准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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