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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可进行工伤索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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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残疾情况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支持等不同的退休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终身供养,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支持终身。伤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残军官退休安置,由军区军务部门审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含精神病)。医疗期满后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向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申请人进行残疾医学鉴定。残疾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可以向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和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合后勤)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组织。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伤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第二年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残疾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统一组织实施。伤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残军校生长干部学生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南京工伤保险待遇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其目的是保证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给予适当的治疗和恢复,保证员工在工伤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给予残疾或死亡一定的补贴和抚恤金。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可认定为因工死亡。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4)交通费等。 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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