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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
答:根据您的陈述,您所说的是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就业的,应按劳动关系认定还是按劳务关系认定,实践中可以说争议确实很大。对此,我国法律也作了相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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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退休员工的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风险提示: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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