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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行人是罚款5元-50元,机动车驾驶人是罚款20-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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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强制保险】国家实行机敏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规则,设立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限定。条文注释在国家强制实行第三者职责保险规则的同时,有必要设立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敏车导致的交通意外和肇事逃跑机敏车导致的交通意外受害人的抢救花费。肇事车辆参加机敏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花费;抢救花费超出职责限额的,未参加机敏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跑的,由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花费,道路交通意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组织有权向交通意外职责人追偿。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案,道路安全交通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酒后、吸毒、服药驾驶的处罚:机动车驾驶入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时,必须接受测试和检验。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涉机动车号牌违法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号牌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简易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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