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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

2021-11-20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构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使用金融票据,如伪造、变造或无效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导致票据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票据诈骗罪的常见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担保的汇票、本票或出票时虚假记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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