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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
诈骗犯罪未遂的情形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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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在实施之前就停止了,所以不可能有犯罪未遂的形式,只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是的。衍生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或较重,从普通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减轻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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