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因疏忽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拒绝赔偿双倍工资,用人单位疏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则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使用者提出,拒绝纠正。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用工;(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答:1、实际上,公司仍然可以选择和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际上你的选择权利依然有限,如果你不想丢掉这份工作的话。当然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公司的态度。 2、你当然可以和深圳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注明以前在东莞工作的工龄,表明是派遣行为。由于是派遣,还没有纠纷产生,当然无须赔偿费用。以后如果发生争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将工龄合并计算就可以了,这中间不会损害你的利益。 我的这个解答不能被当作是最终的法律意见,而且,我的解答是建立在您的陈述完全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初步判断。如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来电垂询李律师。
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3人已浏览
390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