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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这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 2、但是法律鼓励儿媳赡养公...
1、民法典对这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 2、但是法律鼓励儿媳赡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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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协议方式解除: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协商. 2.以诉讼方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婆婆,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作为赡养人的配偶,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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