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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并未规定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同居生下的小孩由双方协商抚养。对于不直接抚养非...
《民法典》并未规定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同居生下的小孩由双方协商抚养。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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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同居关系一般无须通过法律解除,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目前已经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视为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也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后,依法登记离婚,或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不能私下解除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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