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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比例原则有: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关于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有什么的回答为 (一)平衡原则。该法第1条确立了两个最基本关系的平衡:一是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其中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该法规定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应该说是“最小损害”原则的很好体现。 (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里,权限法定的“法”主要或基本上限于法律;范围法定、条件法定的“法”则可限于法律、法规;而程序法定的“法”则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而且应包括规章。
保证与监督关系的平衡,不仅要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作为强制对象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两对基本的关系是法律制定和实施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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