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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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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保持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三、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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