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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两种,即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 2、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我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
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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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一人或三人。 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为独任仲裁庭,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一人; 2、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案件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人数当然为一人。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人数均应为三人。由于中国的仲裁实践原则上是按争议标的收取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的,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不会实质性增加当事人的费用负担,而且三人仲裁庭有助于仲裁庭知识结构的互补,提高仲裁的质量,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而非一名仲裁员组成。
庭的组成: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庭的组成: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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