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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结婚后迁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或有关下岗证明(指非农业人口)。
(一)受理:申请人应向所属分局提交资料的市内六区向各分局人口服务厅处理,环城四区及其他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厅处理,没有设立人口服务厅的分局,由管辖派出所处理。(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书,证明书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查后,分局审查。(三)审定:同一审查。(4)通知。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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