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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未到期股东组成有新人加入,问责任怎么承担?

2022-07-31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股东拥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属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理论上股东可以对出资期限进行任意修改。当公司有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股东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出资期限进行修改不断延长,理论上将不存在出资期限到期的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未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是否包含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进行明确,但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已明确“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法律词句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应保持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一致,“未缴纳出资”包括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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