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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
看情况,有些情况可以追回,有些情况不可以追回。可以追回的情况:受赠人侵犯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赠与人因受赠人而死亡或者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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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还包括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有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能否返还的问题。1、同居前,一方赠与给另外一方财物的,可以比照赠与法律关系予以处理。2、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要求返还财物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丈夫送婚外情的钱,妻子一般可以追回。但是,如果财产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返还。也就是说,只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才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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