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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出口退税,扣除税金的其他发票,虚开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税金被骗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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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应注意两种情况: 1、行为人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将其虚开的情况,应属于数罪,但因为行为人的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因此应视为牵连犯,而应以其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论处,对于伪造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可作为一个从重的量刑情节对待。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后又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况下,存在着行为同时适用本罪与本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条偷税罪的可能。这属于一罪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本法第205条是特别法,第204条、第201条是普通法,应以本罪论处。 区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与教唆犯罪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 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在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开票方)与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票方)之间互相介绍、牵线搭桥,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的行为得以成立。介绍人属于中介人,是虚开的主体、对其应按本条的规定处罚;教唆虚开是指唆使他人虚开的行为,教唆者既不在行为人之间牵线搭桥,也不具体教唆犯罪方法,对教唆犯应按其在共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授虚开的方法和技巧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对其应按本法第295条的规定处罚。
1、行为人为牟取违法利益,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发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2、公司在购买过程中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销售商品时不向客户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发票,税务部门的保留扣除税增加,行为者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保留扣除税进行虚假开设。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4、行为者在票方的指示下,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向票方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方为发票方解决进款扣除发票。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违反相关规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虚开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罪名立案标准很低。虚开税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国家税额在5000元以上被骗的,将被起诉。所以要记住,不要动国家财政的歪脑筋,否则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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