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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充分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不可能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的问题;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当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文本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因此,单位的单方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方的变更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继受履行。原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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