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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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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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