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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对象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情...
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雇用的,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雇佣逃离部队的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事工作者知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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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从事高处、井下作业,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况严重的,直接负责人,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雇佣逃离部队的军人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接受和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部队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近几年来,有的个人和单位置国法军纪于不顾,煽动、唆使军人逃离部队。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行为人对部队要求协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劝告置若罔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部队人员将逃兵带回,更有甚者,将逃兵予以安置、聘请、收留或另作安排,严重影响部队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违反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危害了国防安全。 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法律词语) 中文名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客体 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属于 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主体要件 概念 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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