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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2)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程序 补充医疗保险结...
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 2、能提供报销所需资料,例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证明等,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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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疗保险需要如下手续: 1、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2、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3、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1、补充医疗保险已参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期限内; 2、能提供报销所需资料,例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出院证明等,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字迹清楚,处方规范。
1、服务对象:全市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居住在我市的外地城乡居民,未参加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 2、提供材料:户口页、新生儿另提供出生证明、外市居民提供暂住证; 3、缴费标准:本市居民个人缴费180元/年,(政府补助每年500元/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重残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等参保人员无需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4、办理时限:城乡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自然年度参保缴费手续,次年一月一日生效;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5、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便民服务大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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