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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
离婚后没有房地产不能登记的,可以用迁移证明书将户入社区集体户口或当地人才市场。离婚后双方的户口需要分开,如果女方没有房产的一般是迁回原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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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卡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籍迁出地或者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按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另一种是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也不存在离婚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也可以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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