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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2、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安置方案以及当地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3、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梁宏刚律师你好,我是贵州习水县的一位农民,我想向你请教一下,我们县的政府强行占用我们的农用耕地,在没有对我们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强行用挖机挖我们的土地,他们低价强行占我们农民的土地后又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在98年的时候就征用了我们的土地,当时的价格是三万一亩,19年过后,也就是2015年以才是三万陆一亩,这还包括青苗的补偿费,并没有提出安置补助费。对于现在我们最后的一块土地都被他们占用了,他们的这个土地征收是不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对农民是不是平等对待的,!
很高兴为您解答;一、关于房屋承建的问题。房屋普通施工应该是经过行政审批,在拿到建设施工许可,宅基地审批许可后可以进行房屋的建设和改造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我认为政府只给您一个口头协议还不能全部有能力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的。我建议您和政府进行协商,政府也不能出尔反尔。二、关于政府强行征地没有经过合法手续的问题。您可以提出异议,在收集证据后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和信访部分举报的。由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您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政府同意您继续施工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征地的不合法性与您建房属于两个没有法律关联的案子,因而不能一并而论,只能作为协商的制约举报条件的。三、关于继续建设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政府的建设审批,其他事没有任何合理途径的,也是不可能发生的。除非大家都对于此事置之不理的。有可能的话还是多沟通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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