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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因为约定“货到付款”; 2.货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托运的货物从交付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 3.应由丙公司承担风险损...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给乙公司钢材,货款结算时间为货到工地30日内付清,若乙公司延期付款,则按每吨每天加价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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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提出的诉讼思路很好,但应先调查清楚,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谁?是丙与甲,还是丙与乙公司。这里,甲如抗辩称应诉主体是乙公司,须举证证明甲的所有经营行为是职务行为,经营收益归于乙公司,无财产混同情况。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甲与丙,为明确甲的职务行为,可以由乙公司出具证明对此予以追认。 三、法院必定要选择一个应诉主体,(除非认定甲与乙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而否定乙公司的法人资格),因此,需对无须承担责任主体的查封财产予以解封,并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本建设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甲乙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这个案子关键在操作。如果以公司名义起诉,并且被告承认是自己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认应该交委托经营费,那么可以诉讼,可以胜诉。如果以甲的名义,则无诉权。另外,是不是内部承包,要看承包的对象是什么。如果承包的是公司的一个部分,应该认定为内部承包。如果是将整个公司都委托经营,就不是内部承包了。另外,是不是“内部”承包,和人员的身份也有很大关系。人员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能说是内部承包。甲乙都是股东,他们可以是公司的员工,也可以不是员工。所以,这个问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不能简单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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