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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管辖规定: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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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起诉军人离婚管辖,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对于军人离婚案件均有管辖权。一、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1、主体问题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在军人离婚案件中,首先需满足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这一主体条件,才能进一步确定本案是否由军事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主体条件满足,军事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向军事法院起诉的权利。二、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在当事人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无权向军事法院起诉时,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在这里,非军人对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有区别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简单的说,有军衔的为非文职军人,无军衔的为文职军人。1、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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