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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不会影响的。因为两件事其实涉及的是两个法律关系。 1、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出去,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2、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用工损害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审理认定单位需要赔偿,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的人应该不少,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想法和实际情况。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因为找到工作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久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行,因为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否则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另外,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一种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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