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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源保护区规定具体如下: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建设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令拆除或关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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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环保部门投诉或法院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已办功能障碍的; 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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