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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查 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每年正常管理支出成本费用与分公司的经营场地、经营规模等决定。 如果设立分公司需要法律服务可随时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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