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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听证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
行政处罚申请听证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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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证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者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六)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七)就案件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八)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您了解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会的问题。请参考下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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