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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了解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会的问题。请参考下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的条件问题一般对于我们申请人的条件规定的都是很少的,我们基本上都是可以进行申请听证的。但是对于案件方面的规定是有很多的,对于个人行政处罚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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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单位等收到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书后,如果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可以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申请延期,具体原因根据企业、单位申请为准。根据规定,听证组织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听证的情况包括如下几项原因: (1)听证参加人少于规定人数, (2)缺席人数导致意见比例失衡,可能影响听证效果;因特殊情况,听证参加人在会上提出回避申请,需要核实处理的;听证组织机关认为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可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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