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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中未写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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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您的用工方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您可以与公司沟通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写着工资保底,到月底没有按劳动合同上面的发,属于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08年开始已经一部分厂家公司都是用月底薪/21.75/8得出正常小时工资,平时加班按正常时薪1.5倍,周六周日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上班按时新的3倍计算,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其明确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的工资就只能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了。本人就是这样,工资条上注明底薪是1500,签订的合同上虽写明按时薪计算工资但却是写上按厂方薪酬制度执行。这样厂家就玩了一个花招,像我加班有时给点加班费有时打打折甚至有时不给,我们厂的就是这样含糊,如果你劳动局去投诉,厂家就按最低标准给你算,这样下来总数他并没有少付你工资。厂家的解释很明确现在不这样他就招不到人了,所以打广告就提高一下底薪,算工资就按最低标准给了。上面提问这位朋友的公司如果给你加班费打折,那底薪就不会是当地最低标准了,如果底薪是按当地公布最低标准还打折那去劳动局投诉就会赢。如果底薪高于当地标准你就认了吧,要么你就不要做了,这些招数都是劳动局与一些厂里面的法律顾问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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