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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下河路34号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
现办理《全国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不要去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业务已发给社区。说白了就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区,有劳动保障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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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1、新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向市级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应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用人单位应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手一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内容填写,粘贴参保人员相片,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加盖钢印后,由用人单位集中保管,并按月登记单位及个人缴交失业保险费情况。 3、当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把已记载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签章确认;然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给失业人员,作为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失业金去失业保险中心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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