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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前期准备材料1、书面申请2、购房协议或购房合同3、所购房屋产权证4、所购房屋土地使用证5、迁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6、迁移...
第一步,买一套能办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子,不分新房、二手房,不限面积和价格。如果是买二手房,还要让原房主将户口迁走,自己的户口才能迁进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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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 1、非南京户口,在南京买房,超过60平米即可在南京户口落户。 投靠落户 1、父母投靠入户2、夫妻投靠入户3、配偶及子女投靠入户4、子女投靠入户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结算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结算,是指根据积分指标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评分,达到规定的分数,可以将申请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第四条积分结算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结算工作,构建积分结算信息管理体系,做好积分审核汇总、结算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结算办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社会保障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的考核。城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数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结算指标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八条基本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按月给予分数。(二)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情况,按月给予分数。第九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服兵役状况、住房状况、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就业和科技成果。(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二)根据国内教育系列和教育部门认可的情况,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学位)。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四)根据申请人的兵役情况确定是否加分。(五)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数和累计分数,最高不得超过90分。本市有两套以上产权房的,不得累计加分。(六)根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确定是否加分。(七)根据申请定居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八)根据纳税人、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九)根据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十)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表彰奖励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十一)根据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十二)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在本市的实际应用和创造效益,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是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和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准分数,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结算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结算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南京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网上模拟评分。达到规定分数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当当当场检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六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积分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取得结算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结算地点,并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当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中定居,并登记为家庭。不具备前款结算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有房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的住宅用房结算,登记为家庭。不具备前两种结算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录用(聘用)用户集体户结算;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结算。不具备前三种结算条件的,按照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第二十条取得结算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结算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结算。随迁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积分结算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数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分数值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符合条件落户北京的手续办理:A、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B、办理市外迁入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C、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办理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日期:2005-10-11D、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一)入户条件;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日期:2005-10-11E、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F、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二、可以落户北京的七类人群:1、新生儿目前北京新增户籍最多的情况。父母一方为京籍,就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2、高端人才主要是指被列入“千人计划”的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3、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实现留京,比如考取北京市、中央部门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国企等,或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社工岗位。根据规定,“进京”应届本科生不能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 4、有条件投靠者夫妻投靠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需满10年;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则要求:申请人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申请人在外省、市(县)无子女。 5、劳模等今年相关部门规定,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此前,有在京见义勇为人员也获得过北京市户口。 6、商人为北京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北京落户。 7、其他人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就有机会获得北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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