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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政策怎么落户

2021-12-03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结算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结算,是指根据积分指标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评分,达到规定的分数,可以将申请人的户口迁入本市。第四条积分结算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结算工作,构建积分结算信息管理体系,做好积分审核汇总、结算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结算办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社会保障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的考核。城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数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积分结算指标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第八条基本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按月给予分数。(二)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的居住情况,按月给予分数。第九条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服兵役状况、住房状况、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就业和科技成果。(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二)根据国内教育系列和教育部门认可的情况,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学位)。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四)根据申请人的兵役情况确定是否加分。(五)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数和累计分数,最高不得超过90分。本市有两套以上产权房的,不得累计加分。(六)根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确定是否加分。(七)根据申请定居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八)根据纳税人、金额、期限等。,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九)根据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十)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表彰奖励的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十一)根据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十二)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在本市的实际应用和创造效益,确定是否加分和分数。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第十条减分指标是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和刑事犯罪记录指标。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准分数,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第十二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结算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结算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南京公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网上模拟评分。达到规定分数的,可以向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应当当当当场检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六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积分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转送有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九条取得结算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结算地点,并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当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房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中定居,并登记为家庭。不具备前款结算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有房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的住宅用房结算,登记为家庭。不具备前两种结算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录用(聘用)用户集体户结算;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结算。不具备前三种结算条件的,按照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第二十条取得结算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家庭结算条件的,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结算。随迁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积分结算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数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分数值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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