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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没有具体的期限,股权质押和主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质押被消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拍卖、出售股权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实现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质押财产。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设立和转让限制为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债权清算是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债务人承担的债权进行的清算管理活动。债权是一方要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债权清算主要涉及经济利益清算。主要清算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因合同履行或不履行而产生的债权行为,对于清算管理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法院诉讼时效等。,需要分解合同,提取时间、债权协议、债权追偿等要素,形成综合清算管理方案。二、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形成的债权清算。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原因,也没有合同原因,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清算管理提供的计划应包括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利益和造成的额外损失。综上所述,债权清算管理主要涉及金钱债权和智力成果。
法律规定,只要不归责于质权人,质押财产的损害或价值可能明显减少,就足以损害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股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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