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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能否抵债

2021-11-07
股权质押没有具体的期限,股权质押和主债权同时存在,债权质押被消灭。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拍卖、出售股权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实现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质押财产。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设立和转让限制为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押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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