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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拘束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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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2.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 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如下:1公认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假设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争议,不能改变的效力,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撤销。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会有争议和可变更期。3、约束力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尊重的效力。②对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对方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随意干预同一案件。4、执行力是指利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确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变的效力;公认性,即假设行为合法,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不停止履行的效力;以及约束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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