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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确认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接受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应该说土地现状发生了变化,位置免不了变动,但是量地的时候最好还是按照当初分地时的顺序进行。你不要错误理解调整,也不能乱用调整。推的另一个正确用语应该是平整,调整的另一个法律用语是重新分地,概念不能混淆。发包方不能解除合同也得和符合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区分清,后者根本就不是解除合同的事,更要与重新分地分清楚,敢重新分地是严重违规违法违纪,当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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