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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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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决定除名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3.决定监护人代行继承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3款规定:“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
解散后,合伙企业一般按以下流程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为清算人或委托第三人为清算人;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合伙财产,清偿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4、合伙财产剩余的,返还合伙人出资; 5交清算报告,注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合伙解散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1、通知债权债务人,做好债权债务的转让与清偿,获得债权债务人的认可,并签订相关的手续及协议。2、对合伙进行全面清算,签订清算协议,如固定资产无法分割,的将财产折价计算。确定做种的合伙财产以利益分配方案。3、所有工作在操作的过程中一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留。4、确定分配方案后,进行财产分割,并作财产分割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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