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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多数认为股权的可继承性。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权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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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应当就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持股70%的股东,如这位股东30日之内不答复的,可以转让股权。 3、律师提示:股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股东根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其中一部分股东权利是强制法规定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的许多表决剥夺或限制,更多股东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强制法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根据公司法律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成立后,除非被合法转让,否则国家强制剥夺,或者公司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否则不能变更。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这一点后,公司法第72条第4项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的文义上说明,章程只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者转让所有权的相关要件和股东转让所有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所有权。
我们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确定对外股权转让的效力呢?我们认为:(一)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权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直接认定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还有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不同意股权转让但不购买股权转让的可能。(二)这种行为不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这种行为主要涉及行为人和行为对手的内部问题,而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外部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3)我们认为,该行为应确认为有效。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股权出让人在有效转让其股权时没有完全独立表达其意思的能力,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转让股东在股权向非股东转让问题上是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有效性待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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