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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2021-11-20
我们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何确定对外股权转让的效力呢?我们认为:(一)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股权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直接认定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还有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不同意股权转让但不购买股权转让的可能。(二)这种行为不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这种行为主要涉及行为人和行为对手的内部问题,而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外部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3)我们认为,该行为应确认为有效。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股权出让人在有效转让其股权时没有完全独立表达其意思的能力,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转让股东在股权向非股东转让问题上是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有效性待定的规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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