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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被公司解雇了且失业保险缴纳满一年及以上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额度为保险所在城市最低收入金额的80%,领取时限为,交1年领4个月,一年以上每加一年多领2个月。最长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内,养老保险被暂停,医疗保险由国家帮你缴纳。
原则上不再补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第二年起、失业人员重新业后,单位应于30日内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②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又未重新业,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①失业人员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4,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5,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专门办理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务,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③从事自由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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