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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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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权利确认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经过登记赋予房地产权利以相应的法律效力,保护房地产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登记确权的房地产必须颁发权利证书。《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权利公示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公示利益关系人与社会公众,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房地产权属登记通过公示能够将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和结果及时的公布,具有风险预警的作用,进而可以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目前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公示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例如《土地登记规则》第62条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在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登记资料过分强调保密而不能公开查询,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规则的。信息公开、透明,扩大公众的知情权这是一种发展的趋势,应该设置相应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资料的查询制度,增加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管理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实现国家管理意图,一方面通过登记建立产籍资料,进行产籍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审查相关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而取缔或处罚违法行为。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登记档案、图纸等资料进行管理,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同时也为城市规划、房地产税收等提供依据。
不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权利人的影响包括: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租赁、抵押贷款等活动;一旦拆迁,不能按照国家政策获得全额拆迁补偿;可能面临强制拆迁或拍卖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不能申请继续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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