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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单位要承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责任。 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承担工伤配赔偿责任。员工受伤或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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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其垫付的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属于自然死亡,单位支付丧葬费、有未成年、经济困难配偶的,支付抚恤费,具体以当地的规定标准为准。估计已修改在1万左右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12]7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企业职工丧葬费有关政策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可以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关系到伤残补助费的金额,这个是大头 对于后续治疗费可以到发生时再起诉对方要,或者现在与对方协商,让对方先给了 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及辅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定的营养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等。 生活困难需要基层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一般民事案件如果暂时没有经济来源,可以协议等官司赢了拿到钱后再支付律师代理费。 索赔后就相当于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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