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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一方不需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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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但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主张权利的患者一方在证据上存在很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很难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常规诊疗有详细的了解。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过失。第二,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确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第三,患者死亡时无法证明。即使没有死亡,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的患者也无法证明,家属也无法参与整个治疗过程。家属证明是不现实的。基于受害者举证中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医院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或者无法预防的外因(如医疗事故、疾病自然转移)造成的,不能证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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