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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规定

2021-11-30
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但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主张权利的患者一方在证据上存在很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不可能有足够的医学知识,很难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常规诊疗有详细的了解。因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中的过失。第二,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确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第三,患者死亡时无法证明。即使没有死亡,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的患者也无法证明,家属也无法参与整个治疗过程。家属证明是不现实的。基于受害者举证中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医院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损害是由患者自身原因或者无法预防的外因(如医疗事故、疾病自然转移)造成的,不能证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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