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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卖家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那么就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量问题严重,还可以因此解除合同。(2)如果房屋存在质量...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你这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你可以在承担责任以后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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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而监理单位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就不负责。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措施如下:1、当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纠正;2、当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已经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量后,应向监理单位填写《监理通知回复表》;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如有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认补救方案,跟踪处理过程,验收处理结果。不合格的,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分项工程。;4、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例如,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问题等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公司对施工质量负责的监理公司是监视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理责任的建设公司质量责任主要表现在行为合法性上,行为合法,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公司没有责任。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措施如下:1、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立即停止,要求施工部门立即纠正2、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部门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部门填写《监理通知回复书》3、某工程分项工程完成后,如有不合格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目处理记录》,要求施工部门整顿,确认其补救方案,跟踪其处理过程,如果不合格,请在施工期间内进行修理工程师的指示,或者不要在修理期间内发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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