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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下: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一)《用地指标通知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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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对其用地申请进行讨论;(3)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标准适用落户地的标准。
宅基地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另外,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总体规划,还要征求四邻意见才能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个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保农村村民实现家庭生活。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制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使用。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建房(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二、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在空地上,你户申请后,我局派国土所人员去现场核实土地类型,属原宅地、村内空闲地或未利用地,在不违反当地政府因建设需要的相关规定条件下可以建设。属农用地(耕地)的,不经批准一律不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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