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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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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该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入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具体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而根据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重婚行为都会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会构成重婚罪。因此一定要把握好重婚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并不构成重婚罪,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信贷资金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准备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信贷资金不是信用贷款,信贷资金掌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中,是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将要被行为人套取而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资金。而信用贷款,作为动词意义上来讲,是指贷款人(一般是银行)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实能偿还贷款的,可不提供贷款担保,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信贷资金可以通过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方式流入行为人手中信用贷款作为名词意义上来讲,是指借款人未经提供担保或者质押、抵押,仅因资信良好,经申请审查、确认借款人能如期还本付息,就迳行发放的贷款款额,信用贷款此时是掌握在借款人手中。如果把信贷资金误解为信用贷款,套用到本罪中,那将是行为人从自己手中“套取”资金,产生了矛盾,而且还会缩小本罪的范围,因为行为人套取资金的方式除了信用贷款外,还有担保贷款,并且大量的贷款是以担保贷款的形式发放的,信用贷款只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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