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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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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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