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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也不会: 1、当事人的户口如果要迁入城镇的,应由本人或者户主办理相关的迁移手续,其他人原则上来说,是不能办理的; 2、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城镇)户口”的性质,也不再受理户口“非转农”、“农转非”手续; 3、综上述,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能从农业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但不会登记成“非农业(城镇)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 2、当事人的户口就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回原籍挂靠; 3、但是当事人一般来说,不属于户口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4、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关于同城迁户口的话,购房、分房、换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证》直接在现住地派出所办理,结婚凭《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凭《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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